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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的确立的好处(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作为呈堂证供..”)

来源:玉溪九洲医院 时间: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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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在中国是否适用)
  • 2、“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作为呈堂证供..”

1、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在中国是否适用)

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在中国是否适用)

太好的壹读君 | 口可口可

“食屎啦你”你很火,

但港剧火的还有这句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壹读君又弱小又无辜又萌萌哒的时候根本不理解,明明好不容易抓的嫌疑人,赶紧带回警察局审啊!为什么还要费时费力地说这句话?!显得很帅吗?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一切都得从沉默权说起。

早在1791年,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就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意思就是嫌疑人在被审时具有“自愿性”,警察在审问时可以选择不回答问题。如果不是自己“自愿”,做出的供词是不能当做证据使用的。

但实际上,警察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很容易忽视这条修正案。因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嫌疑人的口供是决定性证据时,但凡有点求生欲的嫌疑人知道自己具有这一权利之后,都会选择沉默,从而导致警察陷入明明有罪却证明不了的憋屈境地。

直到米兰达警告出现。

米兰达警告

1963年,一位叫米兰达的人在美国凤凰城被警察逮捕,理由是涉嫌绑架和强奸17岁少女。

但是,警察并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米兰达就是罪犯,到底怎么办呢?

警察决定对米兰达进行审讯,希望把米兰达的供词当做证据,证明米兰达就是那个罪犯。

米兰达也是很争气,完全没有辜负警察期望,他十分诚实地承认了自己的强奸行为并在供词上签了自己大名。

然,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上还写有这样一段话:

我谨宣誓自己完全是出于自愿而作出此陈述,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强迫或是为得到任何豁免权的交换。并且我已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知晓我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对己不利。

意思很简单,就是米兰达同意自己的供词不是被警察逼问的,也知道自己说的话将会给自己定罪。

这份证词加上别的证据,米兰达绑架罪和强奸罪事实成立,被判了二十几年。

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按照电视剧的套路,米兰达根本就不是个活不过两集的人。被判刑之后,二十几年的刑罚让米兰达作妖了。

他委托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上诉说,自己的证词是被逼供的,他也不知道自己有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沉默权利,更重要的是,警察审问他时并没有告知他的权利和坦白导致的后果。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比例推翻了州地方法院的判决,米兰达上诉成功。

判决书给的理由是警察在审问嫌疑人前,必须确保嫌疑人知道自己具有沉默权,如果嫌疑人不知道,警察就有义务告知他的权利。而在米兰达案中,警察并没有提前告知米兰达他可以不回答警察的问题,即使米兰达签了字的供词上写有“不是逼供”“已知权利”等,也不能证明米兰达知悉了自己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米兰达案例提出“米兰达警告”,规定警方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必须准确、明白地提醒被告具有下面四项权利:

1、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问题;

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问题,这些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3、可以请律师,并且可以要求审问时有律师在场给予帮助;

4、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之指派一位。

为了口供等证据在法庭中不被判无效,导致活儿都白干,美国警察也很干脆,直接把米兰达警告印成小卡片,每抓犯人时就拿出小卡片照读一遍。

经此一诉,米兰达从一个普通罪犯成了司法史上名垂千古的名犯,存在警察和学法之人深深的脑海里。

而且,虽然口供没了,不死心的凤凰城警察找到米兰达女友出庭作证,米兰达还是被判11年。

剧情发展到这里你以为就可以结束了吗?naive!

1972年,米兰达假释出狱。为了谋生,他想了一个主意——在米兰达警告小卡片签上自己的大名,卖1.5美元一张

这才叫真生意人。

中国式沉默权

米兰达警告代表的嫌疑人沉默制度自1966年在美确定后,就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香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也规定了嫌疑人具有沉默权,我们最最最最熟悉的港剧警匪片中的帅气台词,就来自于此。

But,大陆并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

原本,国家人权宪章核心内容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14条规定了沉默权,

我国也在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

作为缔约国的我国本来是应该执行沉默权制度的。实际上,我国也有在2012年修改版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规定了严禁逼供、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内容: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虽然比起米兰达警告还不太全面,但好歹也和国际接了轨。但是,修改版《刑事诉讼法》还有第108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嗯,即只要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如实回答,嫌疑人能拒绝回答的,知识与案情无关的问题。

然,嫌疑人如实回答的结果就可能是在证明自己有罪……这明显和《公约》、第50条的规定都不太符合。

深绿为《公约》缔约国,浅绿色为已签署但尚未批准的国家,橙色为尝试退出的国家,灰色为非缔约国亦非签署国

米兰达警告比起“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还多了两点:一,嫌疑人知道自己能请律师辩护;二,嫌疑人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如实回答的后果。

这主要是为了程序正义,让处于“弱者”一方的嫌疑人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同时也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种方式。

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还有一点是,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是的,就是坦白从宽。在法官量刑建议里,根据嫌疑人坦白情节的程度,可以减少不同的刑罚。

问题是,“坦白从宽”能确保程序正义,以及嫌疑人说的就是真的吗?

2、“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作为呈堂证供..”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作为呈堂证供..” 可有时沉默反而害了你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在审问过程中,你也有权让律师在场。如果你无法负担一名律师,你希望的话法庭可以为你指定一名律师。如果你决定现在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也有权随时停止回答。”

这段话就是美国法律体系当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就是今天我们将讨论的问题——

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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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我们或多或少都通过影视作品有所了解,往往当正义的警察制服了犯罪嫌疑人并说出米兰达警告,这就基本意味着案件告破,Happy Ending。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当警察说出米兰达警告后,漫长的司法程序其实才刚刚开始。

沉不沉默权,没准真的与你有关?

大家可能觉得自己平时遵纪守法,也不会受到警察盘问,沉不沉默权的和自己没什么关系。

然而,学会基本的和警察打交道的方式对于在澳大利亚生活的小伙伴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文化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被警察找上门并不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甚至在根本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你可能已经卷入了不可预知的纠纷中,而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可能会给你带来极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沉默权VS如实回答

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继承了英美法中所规定的沉默权,即当嫌疑人被警察询问时嫌疑人可以选择配合询问,也可以选择沉默。在嫌疑人被安排出庭时,也可以选择沉默,无需自证清白。警察不能够因为一个人拒绝配合警察询问而将其定罪,甚至不能认为其做错了什么,因为这个人并没有义务回答警察的问题。

沉默权经常被质疑其合理性,其背后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倾向,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内,法律对于沉默权也体现出了不同的态度。

在中国法的律体系下,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其背后的逻辑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从事犯罪行为,那么如实回答问题并不会导致对其自身的负面影响。刑事案件的侦破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有义务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而在澳大利亚,沉默权背后的逻辑则更倾向于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即严格的‘疑罪从无’。犯罪嫌疑人在被证明其有罪之前都被认为是无罪的,只有法院能够将一名犯罪嫌疑人定罪。那么,作为一名无罪的人,当然没有义务配合警察的询问。犯罪嫌疑人在被认为是无罪的情况下并没有义务通过回答警察问题,或提出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相反,证明其有罪的工作是由警察和检方来完成的,只有当法院被检方的证据说服,对于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后,罪名才正式成立。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从被警察盘问到最终被定罪与否,都可以选择保持沉默。

换言之,进行询问是警察的工作,不回答是你的权利,谁指控我有罪麻烦谁来证明,我不需要告诉你为什么我是清白的,这不是我的义务。

但沉默权不是甩锅,就一甩了之!

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制度的确立的好处(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可作为呈堂证供..”)

那么,沉默权是不是就意味着当被警察询问时就可以潇洒的甩下一句,我不想被盘问,然后就保持沉默呢?理论上确实可以这样,但行使沉默权也未必就是最佳的选择。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1、小明和小花夫妇因为日常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小明在气头上推了小花,两人争执的过程被邻居看到并报警,警察将两人带至警局问话。

2、8岁的孩子在学校主动向老师报告自己受到了父母的殴打,父母被警察带走问话。

3、小张在海关人员例行检查时被发现其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数部“违禁影片”,小张被带走并问话。

4、张三在宾馆独自在衣冠不整的情况下要求服务人员进入房间打扫,并进行肢体接触,服务人员报警,指控张三性骚扰,张三被警察带走问话。

以上几个案例,尤其是在涉及夫妻间吵架及子女教育方面,我们传统的观念认为这是家事,只要没闹到不可收拾,就不归警察管。但是,往往我们认为正常的吵架或者对孩子的教育,在澳大利亚就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那么这几个案例最终的结果是什么样的呢?暂停一下,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澳大利亚的司法程序。

如果一个人因为涉嫌犯罪被警察带走问话,比如案例中的几位当事人,当他们被带走问话时,司法程序就已经开始了,主要有以下三个发展方向——

-如果警察经过询问觉得并不构成犯罪,那么会决定不起诉,并将当事人释放。

-如果警察经过询问觉得构成犯罪,那么不是很严重的刑事犯罪,警察会自己进行起诉,换言之,当事人成为了被告,警察是原告。

-如果是严重的刑事犯罪,那么会交予检方,也就是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简称是DPP来起诉,这种情况下,DPP成为原告。

不难看出,警察询问的结果是警察是否决定起诉的关键。警察要证明一个人的罪名是否成立,要考虑思想动机和实际行动两方面。你的任何回答都可能被用作法院证据。相同的事件,回答或描述的方式不同,你的责任就可能不同。如你的回答不合适,有可能会加重法官对你的量刑。而完全行使沉默权也可能导致本来可以直接无罪释放的当事人被警察认为‘不诚实’从而决定起诉。

下面我们来看看几个案例的结果——

案例一中,小明和小花在询问中由于惊慌,很多回答对自身不利,小明后来聘用了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花费了很多本可以避免的成本才最终解决此事。

案例二中,父母并没有足够重视这一事件,而是在询问中反复向警方解释打孩子的原因,相当于承认了对儿童实施暴力,最终被警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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